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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济天下·法学一级学科学术讲座”第173期:北京师范大学刘德良教授来我校开展讲座

发布时间: 2021-10-30     作者/出处: bat365app官网入口登录     阅读次数: 1512

 20211028日晚,南京审计大学bat365app官网入口登录“文济天下·法学一级学科学术讲座”第173期顺利举办。北京师范大学bat365app官网入口登录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德良应邀来我校开展以“个人信息立法的认识论”为主题的学术讲座。讲座由监察系主任孙展望副教授主持,bat365app官网入口登录郑祺、郝炜、苏海雨、刘文凯等教师参加与谈环节,bat365app官网入口登录数百名本科生和一百多名研究生以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的方式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刘德良教授提出了这样一个观念:科学的立法是以科学的认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言,即是指对个人信息概念的科学认知。树立科学的认知论,首先要准确定位法律所解决的问题,对此刘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主要解决的是获取、利用、传播个人信息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之间的问题。接着,刘教授以一种全新的思路出发,分别从“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个人信息立法认识论的现状考察”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指导思想”三个角度展开论证,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

正式进入主题之后,刘德良教授首先询问了在场的同学们对个人信息的理解,同学们通过列举、下定义等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其的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对此刘教授认为目前的立法定义有待完善。刘教授指出,从逻辑的角度分析,仅通过可识别性来判断各种符号形式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会致使个人信息的外延具有无限性、不确定性;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所识别到的特定个体也未必就是该条信息的所有者,以手机号码为例,它的使用者是个人,但所有权却归属电信公司。因此,刘教授对个人信息这一概念下了一个更为准确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个人所特有、独有的,直接承载个人人格利益的各种符号形式。

在此基础上,刘德良教授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从直观的角度将个人信息分成了外部特征信息、内部特征信息和心理特征信息三类。而从法理的角度出发,根据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人格利益的不同,刘教授提出可将个人信息分为承载自我表征利益的信息以及承载名誉尊严利益的信息两种。前者指的是抽象的人通过具体民事活动所客观准确地表现出来的个人信息,如肖像、指纹等,而后者则代表如疾病信息、情感经历等具有隐私性的个人信息。刘教授认为,第二种分类更有助于在实践中准确有效地防止个人形象被假冒、丑化等行为的发生。在建立正确认识论的前提下,刘教授为大家详细讲解了目前各国主流认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例如我国立法时主要借鉴的欧盟gdpr条例,在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人格的自由发展之间画上等号,这种认识论只是迎合了大众的自我保护心理机制,无法在逻辑上被证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并不是防范信息泄露后可能产生的风险,而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本身所直接承载的利益。

在与谈环节,郑祺老师结合自己的留学经历,就大数据时代的事物变化与传统民法观念的碰撞同刘教授进行了交流,郝炜老师提出了关于个人私权与国家公权力对抗的话题,苏海雨老师从宪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对刘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精彩的总结,刘文凯老师提出界定个人信息的性质很重要,个人信息究竟是一种利益还是一种权利直接影响到司法规制的效果。孙展望老师则从经济学角度提出了刘教授只打压滥用信息的观念是否会造成执法成本难以预估现象产生的疑问。同学们也积极参与讨论,就讲座内容向刘教授提出了各种尖锐的问题,将现场的氛围推向了另一个高潮。刘教授就上述问题做出了细致的回答。刘教授认为法律对个人的行为有导向作用,提出了通过确立滥用防治法来制定法律责任、提供更为有效救济的观念。除此自外,刘教授还强调了树立问题意识的重要性,同学们应就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理性思考,针对问题产生的根源探讨解决方法,而不是一味地借鉴他国制度。在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认识论的同时,还应树立正确的隐私权观念,遵循合同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尊重信息技术的客观规律,实现保护个人信息与保护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平衡。

刘德良教授的主讲非常精彩,激发了在场师生强烈的交流乃至交锋的欲望。大家与刘德亮教授进行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激烈交流,收获颇丰。很多同学认为,讲座结束后,自己对个人信息立法的认识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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